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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自主招生面试热点专题教你轻松过面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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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5:4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主招生面试热点专题

核心事实 辩证思考 广阔视角 发散思维 举一反三

提醒:此次专章更新此内容一共70个热点:分“静夜思”与“看天下”2个分类。首先更新“静夜思”29个热点,之后“看天下”41个热点。每天更新5个热点
01701、抵制日货是不是爱国行为?
首先,要抵制的话,自己抵制自己的使用,其他人没什么要评价的;但是打着“爱国”的大旗,跑去逼着别人抵制,或者拿别人的东西下手,就是典型的“抵制日货,不如抵制蠢货”。第二,在现在的全球化资本、全球化采购、全球化生产的环境下,什么叫“日货”?如果你对“日货”的理解,仅仅是日本起家的品牌,那我可以非常肯定地告诉你,现在你每天见到的绝大部分日本品牌,他们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可能都是在中国或者东南亚各个国家进行的,特别是家电类,中国的OEM生产,日本总公司提供质量标准和技术、品牌授权、营销支持,而大量的密集型和劳动力作业是在第三国完成的。中国的绝大多数日本产品,包括汽车、家电等,直到销售到你手上,可能都从来没有上过日本的国土,经过日本人手,你觉得你抵制这个产品,抵制的是日本人还是真正的生产者?特别是在大量生产仍然集中在中国的情况下。
另一个流行的说法是,“钱都被日本人赚了”。现在的大规模日本企业几乎都是上市公司,公司的盈利是归股东的,日本作为开放的金融市场,任何海外人士和机构都可以购买日本公司的股票,许多日本大企业的股权早就高度分散,前几位的股东是全球大型对冲基金、养老金、投资基金等,包括许多中国的基金。在全球金融自由化下,一个日本品牌背后获利的,是全球的所有投资人。
以上说的,还仅仅是你能够看到商标的所谓“日货”,日本企业在全球自控、电子、消费品等很多领域,有核心技术,是全球主要的核心配件、解决方案等的重要供应商。在你以为是美国、德国或者中国的产品内,使用了日本研发或生产的配件或解决方案是很正常的。你是否会拆开你所有的产品来一一搞清楚呢?
此外,说过了外国投资人控股日本企业,日本企业也控股或投资外国的许多企业。美国、欧洲这两年都是日本海外投资的重点市场,所以你是不是应该一并抵制所有的欧美及中国企业好让日本人赚不到钱呢?
如果你可以看到全球化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千丝万缕纠缠渗透,就会明白“日货”只是个十分模糊的传统概念,而不是一个受益人的概念。大部分抵制日货的人,无非就是找身边最容易的目标下手,收获满足感,而对日本人的影响很小,而对中国人影响更大。
就算你可以成功抵制一切日本相关的产品,且不说在许多高技术含量领域,日本的部分产品在功能性方面并不完全可以取代。你第一批干掉的应该是中国的生产商和市场人员,而且我相信你不会为他们的生计买单。许多人号召这些人去为别国的公司生产,但是在经历了各种反日、反美、反德、反法,年年反的折腾及人力成本和不稳定政策压力后,许多海外企业已经开始将生产中心向东南亚地区转移。本来这个生产中心转移,再迫使中国转向技术型而非加工型市场应该是一个更加逐步进展的过程,但是伴随各种针对国家概念的活动加剧,无法预言这个过程会不会加速,造成中国产业的动荡。
中国是个大市场,但不是唯一的市场,而且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竞争等多种因素,中国通常不是全球型企业中最赚钱的市场。在你决定要“抵制日货爱国”之前,不妨先思考一下,你抵制的到底是什么?你的目标是什么?你的行动伤害得更多的是谁?除了抵制你还能做什么?比起抵制日货、美货、法货,我更希望大家抵制劣质货、假货、山寨货、盗版货,给国内做原创、研发和高品质产品的人更多尊严和鼓励,让我们的产品真正能够有尊严有品牌地进入国际市场,成为大家真心想购买取代其他产品的选择。
02702、如何回答“中国人没有信仰”这个说法?
我们承认,在客观上,信仰缺失的人和信仰缺失的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如果说“中国人没有信仰”,那着实不敢苟同。中国人有信仰吗?有,而且中国人从来不缺少信仰——这是一种由沉重的历史与博大的文化所造就的、蕴含着中国精神与中国智慧的信仰,属于我们自己的信仰。这种信仰,自我们的文明尚处蒙昧之时,就作为这个民族的精神火炬而存在,一直到了今天。其间纵有刀枪碰撞凄风苦雨,纵有一时的浮云遮蔽远望的视线,纵有黑云压城狂轰滥炸将我们推向死亡的边缘,纵有光怪陆离的花花世界向初心发起挑战,但这些终没有使这柄精神火炬熄灭,于是,中华民族文明的火种也就得以保留下来,并在羽翼丰满之时形成燎原之势。
正如知乎上那个经典的回答所说:天破了,自己炼石来补;洪水来了,不问先知,自己挖河渠疏通;疾病流行,不求神迹,自己试药自己治;在东海淹死了就把东海填平,被太阳暴晒的就把太阳射下来;谁愿意做拣选的石子就让他去吧,谁愿意做俯伏的羔羊也让他去吧;谁愿意跪天子跪权臣就让他去吧,谁想不问苍生问鬼神也让他去吧;斧头劈开的天地之间,到处都是不愿做奴隶的人。这就是这个民族不可亵渎的东西。是的,自强不息,永不低头,这个就是中国人的信仰。
从古至今,中国人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了自己拥有的这种信仰,不止一次地向这个世界展示了这种信仰的力量。“乘骐骥以驰骋兮,来吾道夫先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从林则徐把缴获的鸦片投入池中起,从致远舰冲向敌阵起,从武昌打响了第一枪起,从鲁迅提起钢笔的那一刻起,我们明白了,没落的时代并不能使中国人的信仰没落。在五四的红旗下,在南昌的枪声里,在长征的路途中,在抗战的烽烟里,在那个古老的广场前,在朝鲜的漫天风雪下,我们足以看到,时代可以没落,但这并不妨碍中国人捍卫信仰,扭转乾坤,重振雄风。其实,纵观一部中华文明史,其本身就是一场由信仰所贯穿始末的,交织着爱与恨、血与泪、苦难与辉煌的伟大远征。每当国旗升起,雄壮的国歌声里叙述着中国人的信仰:“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所以,董存瑞可以在敌人的碉堡下毅然托起炸药,黄继光可以起身扑向正在射击的枪口,邱少云可以强忍烈火的灼烧纹丝不动,王进喜可以用身体搅拌泥浆,邓稼先可以告别家人耐受寂寞打造国之重器,郭永怀可以在飞机坠毁时扔保护着绝密文件,王伟可以用惨烈的一撞捍卫国家的主权,罗阳、祝榆生、宋文骢可以为祖国的技术长城倾注匠心至生命的最后……这样的例子有太多,单靠列举是列举不完的。
或者说,我们如今所拥有着的一切,本身就是有信仰的中国人用心与汗水创造的,用血与泪水换来的。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鲁迅。这些人或尽人皆知,或默默无闻,也许就在你身边,也许就是你自己。所以,你可以说存在有缺少信仰的中国人,但你不能说中国人缺少信仰。
中国从不缺少有信仰的人。

03703、校园暴力是否应该立法?
【背景知识】团中央正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积极沟通,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问题开展相关调研,推动将修订工作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同时,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诉讼环节及特别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针对学校安全工作,教育部根据国务院要求,已经着手起草《学校安全条例》,其中将对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与控制作出规定。
04704、如何看待“天津一女子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一事?
关于这个案子,公众从“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发表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但这样的公共讨论对于推动法治进步是有益的。在此,我们分别引用、邀请了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在此做一个简单罗列,供大家参考。
a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认为:这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争议很大。我看到新闻说,一审律师为她作最轻辩护,如果是我,我可能会去做无罪辩护,因为这种枪根本不能认定为真正枪支。徐昕认为,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非常荒唐,2001年时的标准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时被认定为枪支,而到了2008年标准变成了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下的枪口比动能是没有任何杀伤力的,所以基于这个标准去认定为犯罪也是不能接受的。“公安部的标准并不能去解释刑法,所以不应当适用”。“第二个争议的问题可能是量刑的问题,假设被认定为犯罪的话,根据所谓的鉴定6支为枪支这个结果,判处三年半其实不算太严。但是它是违反我们的常识常理常情的,所以这样的判决还是重了。”徐教授说,“我检索了一些类似案件的判决,基本上是判缓刑,这种情况就应该由承办的法院报经最高法院,然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所以,如果这个案件被认定为犯罪,判缓刑足矣。”
b 知名微博博主@新闻评论员许锋认为:既然被认定为枪支,持有遭判重刑,那枪支从何而来?执法量刑,应标本兼治,此为其一,其二,在街上摆摊,也为生活,老百姓也要找个活路,且未酿成伤害,故执法也应讲一些人情,批评、没收为主,兼告之社会,持有此类枪支的后果。粗暴、简单的执法,即使于法有据,也易伤害民心。法律事关民生,法律背后亦应有一颗鲜红的心给社会一些温暖。法律既是危严的,也是理性的,在冷色调与暖色调之中,寻找光亮。
c 知名微博博主@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就此事,通过微博粉丝的帮助,我辗转联系到天津法院系统的相关人员,就此事进行了了解。由于司法系统管理要求严格,无法透露其姓名和职务,旨在让大家了解一下审理的背景。本来新闻不应带有个人观点,但为了避免洗脱嫌疑,我首先表个态,我仅代表个人情感认为,量刑过重,支持被告人依法上诉。法律的正义与普通人理解的正义不同,他是一种“有限”的正义,仍以证据和法律条文来决定一切。仅就个人意见认为判的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能考虑具体情节再做判定,但也绝不要由于舆论的影响干扰结果,法官仍要独立判断,否则将是司法的悲哀。另建议有关公安部门讨论一下仿真枪的标准,给公众释疑。
d 另附《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一文:
从古代延伸到现代,中国都是一个伦理社会,一直主张以礼立法。现在人们还时常把那句话挂在嘴边,它,永不过时。“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想想,任何的矛盾、纠纷、是非、对错都有一定的标准规定着,古代可能只是单纯的理,现如今这个标准就是情理法。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要求依法治国,而现如今发生很多事情都在情理之中,我们不能单单只靠法律办事,情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就如同一个合格的法官一定要同时具备良心、知识和法律一样。若没有良心,法官如何判好案;若没有情理的支撑,依法如何治国。这让我想起一个词:自由心证。(引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而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也是事实。这就是因为法官的良心,他们要合情合理的依法办事,这才是公民需要的法官。
2007年底发生的一起事件,引发了08年一整年的社会关注。2007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拾”到一个纸箱,后发现是整整一箱黄金饰品,价值约300万元。后黄金被公安机关在梁丽家查获,梁丽也被立案侦查。梁丽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如果犯罪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这些疑问对她今后的人生都有极大的影响。08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按照“疑刑惟轻”的原则,认为梁丽的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特征,因侵占罪属于自诉而非公诉案件,检方不予公诉。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26日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按《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梁丽涉嫌的“侵占罪”,就属于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而被司法机关羁押了9个月,最终并没有被起诉的梁丽,将很难得到国家赔偿。(案例摘于百度网)这个弱女子的遭遇,引发了如何定罪量刑的大讨论,以及对法律、道德、情理如何保持平衡的思考。不可否认,梁丽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动摇,然而主观恶意、客观危害并不算深。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起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坚守独立性的同时合理考量民意和社会效果,值得赞赏。司法的专业判断,不能背离实现令民众心服口服的实质正义的初衷,更不能背离情理。
没有得到公民普遍认可的法治,不可能是正义的。在某个角度上来说,情,民情就是人性的本能。情理是在冥冥之间对人们判断起一些作用,是民众的普遍正义感,是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也即公理。所以在网络、传媒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不是受所谓舆论的“干扰”,而是应以公开透明的程序,缜密严谨的法理,面对无数双眼睛的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法官在判案时会带着情理,比如本案中的受害人一方,法官必须加以同情,照顾民众的心理感情,把人伦、亲情、公共的道德准则考虑进去。现在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协调,为了达到这样的一种境界还需要做很多的努力,需要司法人员以合理性作为自己的一个价值标准和行为的尺度,深入了解民众的社会需求。情、理、法应该是一致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依据人情而定,西方国家的法律也是如此。不过中国的人情讲究宽容和变通,而西方国家法律讲究的是规则。
情理法的情理就是中国式的公平正义,根据公平原则和人们的常理常情,情理司法会使老百姓理解和接受,增强法律的社会支持程度。以情理来考虑法律问题,不是抛弃法律讲究情理,是让法律能很好的兼顾情理,因为上下五千的历史文化,让中国人习惯以情理为标准,要在法律范围内充分考虑情理的作用,而不是抛弃法律。俗语说天理不容、人情不容、国法不容就是说天理人情国法往往是并列的,经常会同时使用。我们现在应该好好解决法、情、理的冲突并协调,时刻让法律兼顾情理,让情理于法律之中。
要使情理与法律完美的结合在一起,第一,要求法律不但在形式上要体现公平正义,更要在实质上体现普通人的良心,维系正常人的健康情感。第二,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尽量注意法律与情理的统一,让法律合乎情理,情理法完美结合。第三,要求执法者把依法办案与合乎情理相统一,在执法时尽量注意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的差异性,注意把握执法的社会效果。总之,把依法治国与以情理感人相结合,不但是具有情理法兼容特点的中国法律给予我们的启示,更是正走向法治的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结语:法律兼顾情理,法律的价值蕴含情理。这是我的观点。我想在这一点上我国已经做到了,只是不够完善而已。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起步比西方晚些,但我们可尽情的发挥后发优势,克服西方国家法律文化的缺陷,保留和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亲情、友情的积极因素,使我们生活在情理与法有机结合的社会中。
05705、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多还是纵容多?
首先回应一下题目的问题,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是保护多还是纵容多。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性质。未保法制定于1991年,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强调的儿童发展权、参与权等重要权利都予以明确规定。未保法素有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之称,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三大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以及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几项原则也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础原则。另外规定了四大保护措施,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规定了不同社会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部综合性立法,其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多局限性。可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纲领性的法律,多数情况下只起到一种宣传、倡导的作用,立法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较多,法律责任部分不完善,不具备实体法的可操作性,无法形成有效的执法体系。实践中,也没有哪个法院是仅仅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作出判决的。未保法更多是从规定成年人社会的责任这一角度来进行立法的,更加强调的是成年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例如强调父母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立良好的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该法的意义主要在于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平等权。从该法的内容即可看出,“纵容”之说无从谈起。
《刑法》是否对未成年人造成了纵容?刑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进行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任何一种犯罪行为成立,均必需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统一,也就是说不仅考虑该行为是否客观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备危害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还要考虑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的人来说,其认知能力和水平与成年人或正常人相比均有所差距,在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方面进行区分是必要的,不能据此认为,对部分未成年人免除刑罚就是对他们的纵容。
但是刑法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一刀切”的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的确有少数未成年人虽然不满14周岁,但是明确知道自己实施的不是单纯的恶作剧而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并将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对于此种情形,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采取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规定 10岁以上不满14岁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即如果缺乏证据证明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证明方法为“恶意补足年龄”。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刑事责任。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大陆法系也有一些国家使用“辨别能力规则”来确定年幼少年的刑事责任,如依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第3条,如果根据少年人心智和道德发育程度,在犯罪行为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在将来是否也会采取类似规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现有法律在校园暴力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方面的缺陷: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发育均尚未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其行为模仿性较强。少年司法更应当关注如何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不仅仅是对其行为进行惩罚。这就要求国家实施针对性的教育和惩罚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开展帮教、监督工作,提供社工、心理、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很多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少年法,例如德国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将教育理念作为最高准则,对少年的制裁体系包括了教育处分(如责令其接受教育或工作处所的安排、责令其参加社会培训课程)、惩戒处分(包括训诫、要求提供劳动服务、向公益设施捐款、短期拘禁)、少年刑罚等具体措施。此外,日本也制定了《少年法》,加拿大制定了《青少年审判法》,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少年事件处理法》。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少年法,现有的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理依附在成年人的司法体系中,《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处罚措施。现在的做法是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直接根据《刑法》 定罪量刑,比照成年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提前的干预措施,没有事后的支持体系,导致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处理陷入困境,只能一放了之。
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其实恰恰说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不到位。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实施欺凌、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大多存下列问题:缺少父母监管,辍学,沉迷网络,结交社会上的不良人群,受暴力文化影响深刻,等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行为偏差孩子的父母或忙于工作,或缺乏教育知识,没有恰当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湖南三名少年劫杀教师案件中,刘某亲生母亲离家出走,生父身患残疾,赵某父母都在服刑,孙某父母均在外打工,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在轰动一时的北京奶西村少年暴力事件中,施暴人程某的父亲长期远赴湖北从事建筑生意,母亲虽然在北京搞装修,但因与儿子沟通不畅,一个多月的时间都不知道儿子在哪上班,住在哪里。第25条规定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实践中只有很少的学生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该条也没有得到落实。第34条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但现实中这些不良信息在网络上泛滥成灾,我们打开一些门户网站,首页上甚至就有淫秽视频的链接,这一条同样没有得到落实。事实上,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出现错误在所难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正常的,并且对于大多数青少年来说都只是阶段性的。但是正是因为成人社会长期以来对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的漠视,才导致了他们成长过程中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出现严重偏差。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我们目前做的太少,而不是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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